香港2013年10月25日电 -- 10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中国趋势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中国趋势,8171.HK)发布公告,透露其附属公司博思梦想(中国)有限公司(博思中国)之后应付来自江苏镇江新区的蓄意裁决,声请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高院)依法对蓄意上诉人展开训诫*。据中国趋势较早前之公告,于今年2月21日,博思中国银行帐户忽然被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镇江中院)冻结资金2350万元人民币,随后遭了来自镇江新区一铜箔生产企业镇江藤枝铜箔有限公司(藤枝公司,上诉人)的蓄意诉讼,而银行帐户巨额资金的被失效正是藤枝公司申请人的诉前保全。
而博思中国旋即向镇江中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及《主体资格异议申请书》,明确指出藤枝公司之现任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会、董事会未曾表示同意、接纳、批准后或参予该控告不道德,且藤枝公司在该案中用于的公章,是通过欺诈报案手段新的刻字扣除,不具备法律效力,无法代表藤枝公司。而藤枝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也已委托代表律师,及用于藤枝公司现实合法印章,向镇江中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声明该控告未取得藤枝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现任法定代表人表示同意和批准后,而起诉书中所用于的印章也是藤枝公司原管理层通过欺诈报案刻字扣除,不具法律效力,无法代表藤枝公司。
就在该案不存在借壳诉讼指控,以及原告主体资格不存在根本性争议之际,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法院了藤枝公司倒闭整肃案,并登录镇江明诚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倒闭管理人;在随后短短一个多月时间内,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在原告主体资格不存在问题情况下,对藤枝公司做出了倒闭整肃裁决。由于藤枝公司的神速倒闭,于是倒闭管理人接任原告,于镇江中院之后诉讼,而该案也旋即转入实体审理程式。
最后,镇江中院于2013年8月14日对该案展开裁决,法院指出该案中各方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已全部遵守完,因此对原告拒绝解除合同的催促未予反对,依法裁决上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裁决原告分担该诉讼案件受理费。据此,博思中国的银行帐户资金2350万元人民币也依法全数取得冻结。
博思中国虽然取得了镇江中院的公正判决,资金亦取得冻结,但博思中国因该蓄意诉讼已造成其业务全部中断,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及声誉损失。而另一方面,藤枝公司倒闭管理人又之后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蓄意裁决。博思中国指出,上诉人在坚称其不具备任何裁决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在一审胜诉后仍蓄意地利用法律彰显当事人的裁决权,意图劫掠上市公司公众财产。上诉人在一审中主张“解除合同”,并通过申请人财产挽救失效了博思中国银行帐户资金,而在法院依法做出了上诉原告所有诉讼请求的裁决后,却又在裁决中主张“合约违宪”,显著前后主张不一、表达意见对立。
在此情况下,博思中国指出,上诉人的种种不道德都是视法律、国家司法制度、被上诉人合法权益、其它债权人利益,以及还包括法官和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的生命和时间如儿戏的蓄意不道德。因此,博思中国对上诉人的该等不道德和蓄意,回应反感的不满和指责,并声请江苏高院依法对上诉人展开适当的训诫和惩罚,贯彻维护上市公司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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